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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日期:2009-11-11 14:03:24 作者:无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文件
  
鄞经〔200980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 工贸办(工贸科)、工业园区(中心):
现将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甬鄞党〔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
第二条 资金安排原则
1、自主创新原则。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加快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步伐。
2、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增加值率高的优势行业。
3突出重点原则。即通过发展和持重点行业,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品牌经济,加快产业集聚。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及补助标准
1、行业条件。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装备制造、电子电器、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新材料、新能源、新光源、软件及技术服务业、生物医药、医疗及保健设备、文具等行业。
2、企业条件、项目条件及补助标准。鄞州区内注册的工业企业(财务独立核算),对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占总投资70%以上)的企业,单体设备在3万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后, 按实际投入额予以补助。对引进具有先进性、带动性、示范性、关键性的国外先进成套装备及单体设备在3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后以1.5倍计算投资额。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最高额度200万元。
3、项目的建设周期为1年。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核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区经发局相关文件精神,向所在镇乡(街道) 工贸办(工贸科)工业园区(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所在镇乡(街道) 工贸办(工贸科)工业园区(中心)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发局。区经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支持项目。
2、列入的补助项目竣工后,由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 工贸办(工贸科)工业园区(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 工贸办(工贸科)工业园区(中心)初审后,上报区经发局
3、对按期竣工项目由区经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查,确定项目的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或区经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乡(街道)财审办,再由各镇乡(街道)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在资金下拨过程中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项目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对补助范围的有关规定
1、项目竣工后,企业实际购置的设备、转让的技术应与申报时的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一致,且主要生产设备应完全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⑴主要生产设备有部分调整,企业需提前向区经发局上报调整报告,区经发局视设备的调整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项目补助;主要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的将不再给予项目补助。⑵
项目的辅助生产设备允许适当调整,如调整范围过大或调整的设备不属于本项目范围内,则调整的设备不能享受补助。
2、项目竣工后设备必须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设备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承兑当年到期)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帐单。
3、以设备购买合同为依据,支付设备金额80%以上,并取得发票的,按合同上的设备金额全额计算;不足80%的,可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投资额(无合同购置的设备,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4、自制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待设备完工后,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
5、对于发电机组、变压器、搬运车、电梯、空调、电脑等辅助设备,不予补助。
6、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7、技术转让等没列入无形资产不予补助。
8、同一项目(设备)区以上财政性资金不重复补助。
对上述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和信息,可以从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局www.yzjfj.gov.cn)网上查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印发 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人大办,区府办。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局          2009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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