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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文件
鄞经〔2009〕81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 工贸办(科)、园区(中心):
现将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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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促进我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区委、区府《关于推进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鄞党〔2009〕1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其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和维权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区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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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培育各级标准制订的技术组织,大力支持企业参与各类行业标准制订。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对通过行政途径、司法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只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奖励原则
按照本区鼓励的产业发展重点,结合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实行分层分档奖励。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由质监分局审查、汇总后,报送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
获得“驰名商标”等商标的单位由工商分局审查、汇总后,报送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主持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企业由质监分局审查、汇总后,报送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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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或区经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下拨各镇乡(街道)财审办,再由各镇乡(街道)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获得各级名牌(商标)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已经公布实施的行业标准原件;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如实申报材料等情况,由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企业申报的资格并予以公示,同时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印发 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人大办,区府办。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局 2009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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