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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生产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09-9-27 16:24:52 作者: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鄞州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上年度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具体实施。区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中小企业贷款协调工作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落实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组织项目申报;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区审计局配合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审核工作;区金融办主要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申报、补偿一次。
第二章贷款风险补偿的对象、范围
    第六条贷款风险补偿对象:全区各中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章贷款风险补偿补助方式
    第七条风险补偿标准和额度的确定。以全部金融企业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年初余额为基数,全年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超基数部分即为当年新增贷款,并据此确定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新增贷款。
    单个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额度=该金融企业新增贷款*补助标准
     第八条金融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的新增贷款,按补助标准的150%计算补偿额度。
  对于列入市区重点技改项目、节能降耗项目、政府推荐优质项目的企业的新增贷款,按补助标准的200%计算补偿额度。
  
第九条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强、财政贡献大的政府推荐项目企业的贷款,若产生风险并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推荐项目企业贷款的认定依据为区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或区政府有关文件。
第十条  每个银行获得补助资金的20%可用于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下一年初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符合补偿条件的金融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鄞州区金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附表一);
    2、鄞州区金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附表二)。
    第十三条各金融企业以区支行级为单位向区经发局申报。由区经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金融企业当年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实绩进行核实,确定补助资金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公示后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程序。区财政拨付给经济发展局,列入补偿范围的金融企业可凭文件到区经济发展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相关政策文件、申请表及申报通知可从区经济发展局网站(www.yzjfj.gov.cn)上下载。
第五章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资金采取公示制度。补偿意见将在鄞州日报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金融企业如出现发放贷款后,强制要求贷款企业将贷款转为企业存款、或部分贷款转为企业存款等问题,核实后,将取消该金融企业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11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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