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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09-9-27 16:20:52 作者:无
一、扶持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备案登记且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上并按国家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融资担保机构。
扶持的担保机构必须突出主业,担保业务额应占总业务额的60%以上。
二、扶持范围
对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的融资担保业务;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担保、典当担保等)。
三、扶持政策
1.开办费补助。自注册资金到位且对鄞州区企业年担保额达到注册资金后补助30万元,对鄞州区企业年担保额满1亿元后再补20万元。
2.政府补助。对担保机构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当年企业对地方形成财力作为标准予以补助。
3.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之间的,按对鄞州区企业全年的年日均担保额给予1%的补助;注册资金在5000万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对鄞州区企业全年的年日均担保额给予2%补助。对单家担保机构最大年风险补偿的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
4、若担保机构为政府推荐且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企业融资担保出现亏损导致资金不能全额偿还而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给予该担保机构50%的补助,单个担保机构年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推荐的企业担保认定依据为区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或区政府有关文件。
5、鼓励先进。每年选择业绩特别突出的融资担保机构评选1—3家先进,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资金申报和拨付
   1、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一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区经发局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鄞州区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申报表(附表一);
    (2)、鄞州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计算表(附表二)。
   2、区经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担保机构进行核实,确定补助奖励资金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公示后下达专项补助奖励资金文件。
   3、资金拨付程序。区财政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园区)财审办,各担保机构可凭文件到各镇(乡、街道、园区)财审办办理拨款手续。
   4、相关政策文件、申请表及申报通知可从区经济发展局网站(www.yzjfj.gov.cn)上下载。
五 、资金管理和监督
     1、补助奖励资金采取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补助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补助奖励资金全额收回。
2、享受政策的担保机构若从事违规、违法融资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六、其他
1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实施并解释。
2奖励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执行,若超过按同比例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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