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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专家评选暂行办法》
日期:2004-7-1 11:12:55 作者:不详

    关于下发《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专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专家组:   为了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好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并做好各专项的评选工作,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专家评选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 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专家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下称“项目”)的审理工作,科学、公正地评选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评选项目。 第二章 评选程序   第三条 项目的评选采用初选、答辩两个阶段。   第四条 初选阶段由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筛选,淘汰明显不符合专项要求的项目。通过初选的项目进入项目答辩评选阶段。  第五条 项目答辩评选阶段采用专家集中评选的方式,专家根据项目建议书及项目申报单位答辩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   第六条 国家计委主要依据专家评选结果,并综合考虑实施条件等其他因素从评选的项目中择优支持。对于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还将请有关专家进一步评选。第三章 评选专家组的组成及评选工作要求   第七条 根据项目评选需要,组成项目评选专家组。评选专家采取有关部门推荐的办法,国家计委认定。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本领域及相关市场的总体情况,掌握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前景;   2.有较为丰富的技术或产品研发、生产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   3.在本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完成评选工作较重的任务量;   5.为人正直、公正,有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度;   6.与本专项内申报的项目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  第九条 评选工作要求:   1.评选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选工作,评选全过程要坚持同一标准,不能在工作过程中带有部门、地方、个人或其他倾向,自觉维护评选工作的声誉。  2.参加评选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切实保证项目申报单位权益,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报的项目建议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剽窃项目建议书有关内容;不准擅自向外透露任何与评选工作有关的情况。  3.专家有权对项目有关内容提出问题,并可将对方的回答视为项目材料的一部分,做出独立判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专家组的工作。   4.遵守评选有关纪律,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私自进行接触;在评选过程中专家不要提出一些有学术争议的问题,不讨论、不交流评选情况。  5.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报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国家计委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选工作,触犯有关法律,责任自负。 第四章 评选主要内容  第十条 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要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能在相关产业或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很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项目技术来源主要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包括自主开发的技术,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中方具有主导地位的技术等,有关合资合作和引进技术的项目另行研究;  3.项目的前期科技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首次实施规模化生产;   4.项目应在产业技术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  5.项目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有一定的产业化基础、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发展空间,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 6.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引进科技要素,倡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紧密结合;   7.项目资本金等有关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申请国家投资部分外,其余项目资金基本落实。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企业基本素质,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   2.要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应在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3.项目有很强的领导班子和技术支撑,项目负责人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二条 评选考核的重点:   1.项目的必要性;   2.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3.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包括工艺、技术路线、配套条件等;   4.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责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5.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第五章 初选   第十三条 专家在阅读相关项目材料的基础上,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提出不进入下一轮评选的意见,并注明简单理由。   1.申报单位不具备专项规定的申报资格;  2.申报手续不完备,项目建议书编写不符合规定;   3.不符合专项范围和重点;   4.技术上属低水平重复;   5.项目投资结构不合理,资本金比例不符合国家要求;  6.已从其他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支持。   第十四条 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的项目可以进入项目答辩评选阶段。对于争议较大的项目(正反两方面意见数量较为接近),需将双方意见带入项目答辩评选阶段,作为参考。第六章 答辩评选   第十五条 在初选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答辩、专家评选。   第十六条 根据通过初选的项目情况,评选专家分为若干工作小组,每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内容相近的项目由同一专家组进行评选。  第十七条 项目答辩评选分为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专家质疑和专家打分三个步骤,原则上每个步骤20分钟,每个项目不超过l小时,且每个项目的时间应尽量一致。答辩人最多不得超过4人。  第十八条 专家根据评选表中所列具体评选内容,结合专项的具体特点,以不记名的方式对项目打分。最后由专家组长进行统计,去掉最高及最低两份评分结果,其余平均即为项目最终得分,并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请专家依照评选表中所列每项评选内容的分值范围给项目批分,得分应在其范围内(得分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如单项得分超过该项评选内容的最高分值,则此份评分结果视为作废。  第二十条 专家在打分的同时,还需对项目做出简要的综合评价,填在记分表相应位置,作为项目审理的重要参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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